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下载本文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和廉政纪律,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下列文件是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五)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六条 县级自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县级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 省级核查验收

第九条 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林业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第十条 省级核查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一条 省级核查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实地检查为基础,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本省森林抚育质量。检查县级样本数应当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20%,检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2.5%。

第十二条 省级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与县级自查报告一并构成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