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将会极大地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有力的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便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使用证据不充分,但撤销申请提出之后,乃至诉讼中的使用可以作为维持商标的考虑因素。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制止恶意抢注商标。从更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角度出发,不仅在撤销申请提出前应当有足够的使用证据,而且这种使用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而并非仅仅是为了应付法律规定的义务作出的象征性使用。 在原告杭州油漆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金连琴商标撤销复审裁定案 中,第三人提供一张发票,一份广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故并非商标注册人只要采用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当然认定其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商标注册人还须证明其使用行为系“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而非“象征意义的使用行为”。“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系指商标注册人为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而进行的使用行为,“象征意义的使用行为”系指商标注册人为了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避免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此种使用行为的目的并非为了发挥该商标的识别作用。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所实施的广告投放行为,虽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但鉴于其仅为一次性的广告投放行为,未达到一定规模,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此外,对于第三人所提交的发票,即便认定该销售行为确为真实存在,但其亦仅为一次性的销售行为,未达到一定销售规模,在第三人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无法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真实的、找知识产权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复审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针对恶意抢注的司法对策 被抢注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针对恶意抢注商标,提起禁止注册商标使用之诉;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他权利的,亦可以直接依据相应的民事权利例如美术作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禁止注册商标使用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但是从恶意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超过5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判令注册商标停止使用,但仍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先用权。在先使用商标遭到恶意抢注后,在先使用人只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条提起撤销申请,否则无权继续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通常十分漫长,恶意抢注人可以在商标权被撤销之前向在先使用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先使用人无法抗辩显然对其不公平,不能有效保护其权利。建议在修订《商标法》的过程中规定,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民事诉讼中,抢注人往往没有将其商标实际投入使用,而仅仅是将商标作为一个索赔工具,在确定侵权和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标使用状况。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不会产生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后果,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找知识产权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找知识产权企业服务,上汇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