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坝区、上下游河道、边坡等厂坝保护区的管理,保证水电站日常正常生产活动、水库大坝行洪安全,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站厂坝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电站行洪安全以及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意外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以及防止其他人员进行影响电站生产的非法作业而划定的地域范围,包括大坝两岸坝肩、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泄洪区及两岸护坡、边坡、河堤及防护堤、引水系统等水上、水下、两岸部分。
第三条 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期、工程运行期的厂坝保护区监督管理,各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是本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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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区范围划分
第四条 在进行大坝开工建设时,大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当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五条 已建成大坝尚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坝运行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审批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 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要求、电站规模、库容、枢纽布置、周边自然环境等情况划定厂坝保护区,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划定范围的主要原则:
(一)大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不少于500 m、下游河道不少于700—10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5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100 m。
(二)中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300——500 m、下游河道500—8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3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 m。
(三)小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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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200——300m、下游河道300—5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m。
(四)引水式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坝首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200—300m、下游河道300—500 m;河道(或水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m。
引水渠渠道以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5m—10m 为保护范围。
厂房尾水以尾水渠出口下游100-200m、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尾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作下游河道保护区。
第七条 各水电站可根据本电站周边自然环境、电站原建设征地的实际情况,如需划定的保护区不在征地范围,原则上不再进行重新征地,应与当地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如无法划入保护区范围,也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三章 保护区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水电站及其管理单位要明确厂坝保护区管理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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