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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学生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新课程的有效实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新课程方案的精神,结合我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分管理的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课程改革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学分管理进程,高起点、精管理、细操作,扎扎实实做好学分管理实施工作;要以学分管理为重要抓手和有利契机,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寻求学校内部教学管理机制和模式改革的新突破。

二、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中心的改革方向。

个性化原则:必须强化学生主体意识,切实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坚持以人为本,创设个性化教育环境,因材施教,使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得到较好的发展。

弹性化原则:必须较好地体现教学管理的弹性,允许学生自主地选择选修课程或课程模块、选择学习难度、选择教师、选择学习方法;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个性化完成学业。

可控性原则:要根据学生特点,加强对学生课程选择、方法选择的指导与引导。在重视目标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与调控。

渐进性原则:实行学分制,必须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校因人制宜,循序渐进。

三、学分认定和管理

学分由学校负责确认。学分管理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编班与学籍管理

实行学分管理后,学生按年级编班,形成行政班;部分选课走班课程学生经选课后走班。学生的休学、停学、复学、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生在3

年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尚有各种环节未完成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的行政班,随低年级走班。

五、学生学习自主权

在学校具体安排下,学生在选修课程中具有如下学习自主权: (一)自主选择学习期限和学习进程; (二)自主选择课程; (三)自主选择主讲教师。 六、学分认定的操作

学分认定根据“课时学习”、“平时学习”、“模块考核”等内容,实行综合考核。

修习课时(占5%):该项目主要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通过听课记录检查,按模块学习课时全程参加学习者记满分,未满分者按相应的比例折合。若参加学习课时不满规定课时的1/5者,学习课时考核记零分。若在模块学习前提出免于参加课时学习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免于参加授课学习,该项记满分。

学习态度(占10%):该项主要包括指向学习模块的积极体验和学习过程中的态度表现。本项的50%由教师指导学生自评,50%由教师根据课堂教学观察和平时学习观察给定。

完成作业(占10%):在模块学习的过程中,完成老师布置的书面作业的次数和解答的质量要求。由教师根据实行情况予以确认。

实践活动(占10%):实验操作包括动手制作和使用工具仪器,保管与维护工具仪器,实施精确测量与实验设计等技能与方法。实践活动,指模块学习过程中,开展的系列实践活动,既要考虑活动的参与性,又要考虑活动过程中的体验和收获。由学生自己提供报告,进行自评,最后由教师给予确定。人文学科可以通过口语、听力、表演、作品展示、小论文、信息收集整理等多种形式考查。

平时测验(占15%)指模块学习中,根据需要举行的阶段性知识与理解的测试。可以是纸笔试,也可以是口语试或操作试等其它形式。分数的确定,可以是所有阶段测试的平均,也可以是按计划,各次占不同比例,最后相加而得。

模块总测试成绩(占50%):模块学习结束,举行全面、系统的知识与理解的总测试,是学生学习模块的全面、系统的学习水平考核。教师在复习和研究讨

论的基础上认真命好测试题,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学生每一模块学习七项总分达60-----74分为合格,75-----89为良好,90分(含)以上为优秀。总分合格者同,获得该模块的既定学分。总分不合格者,必修模块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补考,也可以自愿申请重修该模块;选修模块,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申请其它模块学习的学分转换替代。

七、实施学分管理的运行保障体系

责任督察机制:成立选修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教师培训、指导学生选课、督察课程实施、组织交流备课、实施教学评价等。

学籍管理机制:由教务处制定专门的方案和实施办法,实行公开管理,并通过网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同步。

德育管理机制:对学生的道德品质与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评定,并纳入学分计算范围。

质量保障机制:在实行学分管理的情况下,教学和考试要注意把握知识的深度、广度与难度,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质量还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评估体系衔接。

教师专业发展与教学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能够与学分管理方式相适应的教学评价机制,建立能够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本细则于**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