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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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单位在进行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突破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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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一次,当年不变。单位应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第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5%。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拟定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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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或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单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缴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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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退休。

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范围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缴存单位部分,不缴纳个人部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后,单位持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工资、税务报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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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自治区规定下限和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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