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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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后的少缴或缓缴部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未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停缴满1年以上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做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启封条件的单位不予启封。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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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单位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离现工作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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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合并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或者集中封存的。 第三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

(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职工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

(二)职工调动后,其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四)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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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职工身份证;

(三)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的,应持单位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城市的,账户资金原则上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等方式转移。如不能直接转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职工销户全额提取。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录用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转入手续:

(一)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用职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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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职工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发生缓缴或者职工个人原因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在单位情况好转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需要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对已经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启封。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 第五章 对账与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1日前,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结息后,要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的对账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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