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下载本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1〕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 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作物用种大省。近年来,全省农作物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审定推广了一批突破性优良品种,种子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质量控制体系和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网络初步形成,供种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农作物种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种子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研发机制尚未建立,部分作物自有品种市场占有率低;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减灾能力差;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市场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我省种业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推动种业跨越式发展、保障农业供种安全为目标,突出种子企业培育壮大、良种基地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政策法规,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扶持,增加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分工合理、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种子研发新机制,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建设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种子商业化育种中心,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品种,建成一批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标准化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龙头企业。

二、推进种业科技创新

(一)建立种业科研新体制。建立基础性研究以公益性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机制,积极引导和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农业主管部门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要尽快实现“事企脱钩”。 (二)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和育种材料的改良、创制,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各科研教学单位要立足市场需求,搞好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应用研究。

(三)提高商业化育种水平。鼓励优势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支持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注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新品种,提高蔬菜品种国产化水平。对选育出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品种给予财政奖励补助。到“十二五”末,建成20个小麦、玉米、棉花、花生等农作物商业化育种中心,10个瓜菜、果、茶商业化育种(苗)中心。

(四)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推进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紧密结合的评价体系。加强农作物品种权保护,搞好新品种信息服务,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

人员创新积极性。

三、培植壮大种业企业

(一)做大做强种业龙头企业。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实现种业产业链不同企业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10家左右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龙头企业。

(二)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企业改制改革步伐,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网络,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朝着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现代种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方向发展,使种子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提高种子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三)鼓励种子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省内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种质资源,规范外资在我省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做好外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安全审核工作。

(四)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予以保障。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支持种子企业搞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要向种子企业倾斜,适当降低门槛,加大对创新型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