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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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名誉权 B.荣誉权 C.隐私权 D.健康权 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某报用假消息侵害了某歌星的名誉权。本题选择A选项。

31、王某被居民楼扔下的一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认该烟灰缸为谁所扔。该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

A.共同侵权责任 B.共同危险责任 C.物件损害责任 D.产品责任

C【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物件损害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32、以民事责任是否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责任分为:

A.违何责任 B.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的类型,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回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33、甲因病入住乙医院,经甲家属同意,该院的丙医生为甲进行手术,手术中,因丙的过时造成甲死亡,该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A.丙医生 B.乙医院 C.乙医院院长 D.甲的家属

B【解析】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34、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原因是: A.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 B.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C.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D.第三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C【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免除事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35、甲受乙公司派遣至丙公司工作,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经查,乙公司没有过错。该损害由:

A.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乙、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C.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区域。

36、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参考答案】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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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37、简单所有权的内容。 【参考答案】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2)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38、简答遗嘱的形式。 【参考答案】 遗嘱的形式有: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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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论述题:第39题,共20分。 39、论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2)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4)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合同约定,交货同时付款。履行期将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甲公司未予同意。甲公司提出交货时付款,乙公司拒绝。三日后,因地震导致该批货物灭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分担损失,引起纠纷。 问:(1)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先付部分贷款的要求?为什么? (2)该批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因为此时甲公司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构成要件包括:①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对方未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2)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案例中,建筑材料尚未交付,标的物毁损的责任由出卖人,即乙公司承担。

41、王某下落不明满5年,经其妻刘某同意,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死亡。王某仅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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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由儿子继承。不久,刘某与赵某结婚,三年后赵某因病去世,此时,王某突然返回家乡,经王某申请,法院撤消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布告。问: (1)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儿子返还因集成取得的房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我国《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王某有权要求其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我国《民通意见》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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