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内容
1.制度建设是推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要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全过程。
2.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市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基础的必然选择。
3.推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必须加强顶层涉及,注重整体、科学、系统、长远规划。
4.目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已经实现了总局、省级局、地市局、县级局、工商所五级联网应用,企业主体行为的监管联动机制初步形成。
5.披露企业监管信息,应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不能随意、无条件公开企业监管信息。
6.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的部署和要求,完成建设“一库两平台”的目标任务,一定要做到网络贯通、数据齐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部门互动、社会共建。
两个重要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