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检验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
(二)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记录管理要求
(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备案和公示要求
(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二)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
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食品处理区与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凉菜间食品处理区为 面积 独立隔间的场所 ≥食品处≤150㎡ ≥1∶2.0 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面积10% ≥食品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餐 馆 ㎡) ≥1∶2.2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处理区 面积加工、烹饪、餐用具10%, 清洗消毒 且≥5㎡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1∶2.5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处≥食品粗加工、切配、烹理区 处理区 饪、餐用具清洗消面积50% 面积10% ≥食品快 餐 / 店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小吃店饮品店 ≥食品处/ 理区 面积50% ≥食品/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加工、备餐 加工、备餐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处理区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面积10% ≥食品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食 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堂 ~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处理区 面积备餐、其他参照餐馆10%, 相应要求设置 且≥5㎡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面积10% 相应要求设置 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 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体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用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餐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配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送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单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位 理区10%。 粗加工、切配、烹中央 厨房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10㎡ 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 具存放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
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