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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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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赤峰市和旗等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文件、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审定上报旗委、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3、研究全旗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听取本单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并研究指导性意见。

4、研究局机关自身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和部署本单位行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人事工作有关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培训、年度考核等事项。

6、听取各股室所有关重要工作及重大问题的请示汇报并研究落实意见。

7、审定局财务预决算及专项经费的安排。

8、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9、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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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

11、上级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五、会议议事规则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重要事项的讨论,会议主持人事先应与不能参会的党组成员沟通;事后应将会议研究结果向未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3、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介绍情况,发表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

4、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决定事项以超过党组成员半数以上赞同为通过。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不同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拨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配等事项,应逐个表决。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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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书记与其他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末位表态制。如对某一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6、对党组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党组重新研究,被否决的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组会议改变决议前,必须服从和执行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

7、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签字备书。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视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8、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9、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10、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未要求传达的,不准外泄扩散。

六、监督措施及决议的落实

1、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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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2、党组成员应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并按照分工对集体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3、党组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4、党组成员应自觉执行本制度,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并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终民主考评的重要内容。

5、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和认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根据分工,组织相关职能股室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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