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PI 11—201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6.2.5 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6.2.5.1 低压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6.2.5.2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6.2.5.3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6.2.5.4 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6.2.5.5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6.2.5.6 大于表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6.2.6 其它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6.2.7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发令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录,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6.2.8 工作票填写:
6.2.8.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6.2.8.2 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
6.2.8.3 工作票可用钢笔、圆珠笔填写或由计算机生成,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字需要修改应有具体规定。 6.2.8.4 工作票应附有《危害辨识预控措施卡》(格式见附录F)。 6.2.9 工作票的签发:
6.2.9.1 工作票应由经发电厂(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发。 6.2.9.2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 6.2.10 工作票的送达、接收:
6.2.10.1 计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不少于一天的时间发送给运行值班员;临时安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发送给运行值班员。接到工作票后,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对照系统运行状态审查所列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全面,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如有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 6.2.10.2 运行值班负责人审核后在工作票上签名;
6.2.10.3 工作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安全措施有误,应将工作票返回工作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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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新签发工作票。 6.2.11 工作票的使用规定
6.2.11.1 工作票一式二份。已开工的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并登录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按值移交。
6.2.11.2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车间、部门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6.2.11.3 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6.2.11.4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6.2.11.5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应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6.2.11.6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6.2.11.7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6.2.11.8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已开工的二份工作票上填写离去工作人员、增添工作人员姓名和变更时间并签名;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6.2.11.9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工作内容。若确因工作需要,改变工作内容无需变更安全措施时,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后,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扩大工作内容,并由工作负责人在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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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票备注栏内填写扩大的内容并签名,可不重新履行许可手续,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记入值班日志中。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6.2.11.10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6.2.11.11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不得使用复印的工作票。
6.2.12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6.2.12.1 电气工作票的有效时间,必须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若检修工作不能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时,应在工期尚未结束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当班值长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说明延期理由,并办理延期手续,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
6.2.12.2 工作票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次延期,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6.2.13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6.2.13.1 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由经发电厂(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发电、检修、维护及基建等单位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班长等人员担任。
6.2.13.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资格考试,由发电厂(公司)批准、书面公布,并在工作票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权限。在控制室备案。
6.2.14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2.14.1 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 6.2.14.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工作班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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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一致;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f)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6.2.14.3 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6.2.14.4 值班负责人(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6.2.14.5 工作班成员: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b)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c)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6.3 工作许可制度 6.3.1 工作票的许可
6.3.1.1 工作票的许可应由发电厂(公司)批准的运行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办理。 6.3.1.2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6.3.1.3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a)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确认检修设备无电压; b)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c)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6.3.1.4 持电网公司签发的非电厂管辖的涉网设备工作票进入发电厂进行工作时,应得到发电厂工作许可人现场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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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检修设备的状态和安全措施。运行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6.4 工作监护制度
6.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辨识预控措施卡》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6.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6.4.3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6.4.4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6.4.5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4.6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若因故须短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临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没有指定临时负责人,则停止作业。
6.4.7 工作负责人离开前应与临时负责人交接以下内容,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6.4.7.1 现场安全措施; 6.4.7.2 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6.4.7.3 工作地点周围和附近运行设备状况; 6.4.7.4 工作进展情况; 6.4.7.5 移交工作票。
6.4.8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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