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方案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下载本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 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类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

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