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
(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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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入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
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
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各样用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备用样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蚕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 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