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精) 下载本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赣府厅发?2010?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8?1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把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23.8万户、82.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1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1081万平方米、13.4万户、45万人。

2009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60万平方米,解决6.8万户、24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82万平方米、3万户、10万人。

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4万平方米,解决8.6万户、29.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9万平方米、5.3万户、18.6万人。

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6万平方米,解决8.4万户、29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10万平方米、5.1万户、16.4万人。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改善人居环境。严格“紫线”控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心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严禁大拆大建。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利用国有企业自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

(六)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七)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运作方式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能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不能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政府将拆迁后的净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拆迁安置补偿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 4 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三)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四)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五、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一)将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城市核心区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城市政府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其职工住房,所拆出的净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宗地住户拆迁补偿和安置住房建设。

(三)城市核心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多余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5 的家庭。

(四)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对象的审核应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规定程序,保障对象所在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六、资金来源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