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证》验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证》验证审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种子

【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08]1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证》验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8〕10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我厅自2006年以来开展了全省种子质量检验(管理)机构人员检验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部分考核合格人员已申领了《种子检验员证》。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9号)、《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农业部公告第5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8〕141号)的规定,对领取的《种子检验员证》应每两年定期验证审查一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厅将从今年开始对到期的《种子检验员证》进行验证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验证审查对象

2006年以来向我厅领取《种子检验员证》已满2年的种子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

二、验证审查条件

种子检验员领证后2年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20小时/年);种子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少于100小时(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累计不少于600小时(300小时/年)。申请《种子检验员证》验证审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种子检验员证定期验证审查申请表》; 2.种子检验员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总结;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等单位出具的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文件;

4.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出具该检验员2年内检验工作量的情况证明; 5.从事相关类别扦样、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 6.原《种子检验员证》。 三、验证审查方法

1.验证审查方式。采取定期书面审查,主要审查检验员检验专业知识更新和检验技术保持能力等情况。

2.验证审查申请。验证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地址:杭州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

3.申请受理时间。验证审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今年验证审查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08年11月30日;从2009年开始,每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