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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HY2012
东莞市虎越物业 解放路15号整栋 租赁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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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名称:
租赁房号:
承租房屋编号:
出租方(下称“甲方”)东莞市虎越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东莞市虎越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解放路15号房屋整栋(以下简称“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立此租赁管理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租赁时间、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用途:
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虎门解放路15号整栋楼租赁给乙方,甲乙双方确定租赁期限为 八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2、甲乙双方确认租赁的整栋三层半建筑面积(计租面积)约为1400 平方米。 3、承租房屋仅作为商业项目。如乙方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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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才可以变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包括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治安等事项的申请和报批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租赁费、租赁费保证金、其他费用及缴交方式:
1、租赁费:首年按 37000 元/月计算,每两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6% ,即乙方应缴租赁费如下:
1)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7000 元/月; 2)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7000 元/月; 3)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9220 元/月; 4)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9220 元/月; 5)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1573 元/月; 6)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1573 元/月; 7)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4067 元/月; 8)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4067 元/月;
? 装修期:为支持乙方顺利开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月装修期,即自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期间免收租赁费,乙方须缴交水电费、公摊费及其他杂费费用。 2、租赁费交纳方式:乙方须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缴交首月租金人民币:¥ 元,(即 年 月份租金),合同期间乙方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乙方须每月5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交纳当月租赁费,甲方开具收据,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合同保证金:
1)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 元整 (相当于合同首3个月租赁费总额)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证金后开具相应收据。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若承租方未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承租方搬离、结清一切有关费用及商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2) 承租方需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凭租赁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票据、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则应有书面委托凭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出租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作承租方自动放弃处理。如承租方遗失履约保证金票据,经查证属实后,出租方收取票据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作为手续费。
4、电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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