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修订) 下载本文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

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第22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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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 2 / 6

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七条 村民会议一般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区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外出,村民委员会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不能回村参加会议的,以及正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