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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作者:于沿威
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24期
摘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在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基础上,分离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职能,发挥其办案职能。 关键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社会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24-0075-02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概念及其作用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解答法律咨询、引导申办法律援助;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初步的法律服务。其以广覆盖、及时性、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发挥了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上的职能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
2006年7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项目”,并在河南省开展试点工作。经河南省司法厅论证调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项目在修武县正式启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急诊式”法律帮助。2007年8月,河南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增加20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扩展至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看守所,此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相续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15年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均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目前,全国共建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2300余个,覆盖率达到88%,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覆盖率517%。部分省市实现了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仅今年各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答咨询167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19万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三、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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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律师人员短缺是制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效开展的主要原因
以我市为例,2017年全市共有律师205人,其中社会律师173人,占全体律师总数的84%,法律援助律师11人,占全体律师总数的5%,公职律师21人,占全体律师总数的10%。其中11名法律援助律师平均到全市六家法律援助中心,每个中心的律师不足2人,这些援助律师日常承担着法律咨询、信访接待、案件办理等诸多工作。而全市2016年共办理各类民刑类法律援助案件1360件,其中法律援助律师仅办理220件,仅占全体援助案件的16%。其余的社会律师办理268件,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327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545件。从以上的统计结果不难看出,本应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主要任务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比例反而最低,其原因主要是援助律师人员太少,无法全部承担日益增长的援助任务,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只能将部分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2.社会律师追求经济效益属性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无偿服务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律师参与值班工作积极性不高
社会律师是依靠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律师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人员。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服务等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这导致社会律师职业收费的趋利性与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虽然国家为缓解这种矛盾在逐步提高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但二者相差悬殊无法在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因矛盾的存在导致社会律师参与值班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实践中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工作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消极援助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有效开展。
3.法律援助中心目前重管理轻办案的运行模式严重阻碍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第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政府首先确定了自己是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并为此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内配有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任务。而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结合我国目前援助律师少、援助案件多的这一现状,将社会律师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必要的补充,绝非是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转嫁给社会律师承担。实践中部分法律援助中心重管理轻办案,将本该由中心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变相转嫁给社会律师,自己高高在上做起了管理者,导致社会律师对强加的义务存在消极情绪,这种做法与国家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的立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4.法律援助律师人员的流失导致值班律师工作前景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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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关制度滞后、办案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工作在一线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环境不但与同为法律人的公、检、法人员无法相比,就是与司法系统内部也相差甚远。据不完全了解,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现状是:省中心及9个市州级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是参公单位,基层县区级近60家法律援助中心除2家为公务员编制外,其余均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无法享受车补、绩效奖金、政法津贴等待遇,此外部分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经费也得不到全面落实。而随着国家法律援助工作的逐步推进,工作压力逐年增加,相关待遇却得不到相应的提高,让部分人员失去了最初的工作热情。以松原市为例,仅2017年一年就有两名优秀的法律援助律师主动申请辞去公职。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
1.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
国家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首先应确保建立一支高标准的法律援助队伍来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而不是将本该属于自己的责任转移成社会律师的义务。只有建立起一支业务精湛、信念坚定、甘于奉献的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实现法律援助中心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社会律师为补充的办案模式,才能有效落实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 2.改变对社会律师发放办案补贴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针对社会律师追逐经济利益这一职业特点,应改变目前发放办案补贴的方式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即在法律援助中心因案多人少问题没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之前,对部分案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政府依据律师收费的标准全额支付律师费,而不是仅支付办案成本的补贴,以此彻底解决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3.改变目前集管理与办案于一身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运行模式
建立管理与办案相分离的法律援助中心运行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应单独成立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担起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监管等行政事务,作为业务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抽出身来专一办理案件,将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质量标准和受援人的满意程度作为其服务社会好坏的重要标准。
4.在确保办案经费充足的前提下,及时提高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工作待遇,避免人员流失 在加大办案经费投入的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办案补贴、职称评定、职务津贴等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为众人拾薪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要通过提高整个行业的社会地位,让每一位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在扶弱救贫的过程中时刻能感受到职业的崇高并为之自豪。 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