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实习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生产(专业)实习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专业)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学生获得生产、管理等社会工作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实践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生产实习是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教学内容与时间应严格按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

第三条 生产(专业)实习要强调学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及社会工作实践,加强学生对社会和国情的认识与了解。

第四条 各学院要在每年十一月前,将第二年的生产(专业)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计划,组织有关教研室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生产(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无生产(专业)实习教学大纲者不得进行实习。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生产(专业)实习的准备工作

(一)各教研室在安排每学期教学任务时,要同时安排本教研室承担的指导生产(专业)实习任务,确定实习指导教师。一般每个教学班安排两名指导教师为宜。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生产(专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拟定生产实习指导书,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提前印发到学生手中,同时做好其他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提前去实习单位,安排好实习学生的食宿、交通、实习内容及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并与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共同搞好实习备课。 (四)实习前各学院必须向实习师生作好思想动员工作,进行实习纪律和安

全保密教育。

第七条 生产(专业)实习期间的管理

(一)生产(专业)实习教学要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共同领导下,严密实习组织,严格实习纪律,认真学习,注意团结合作,努力完成实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参加实习的学生要认真做好实习日记,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指导、检查和批改。

(三)实习师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实习纪律。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准野浴;不准喝酒;不准夜不归宿;不准游山玩水。对于违反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学生,指导教师除及时教育外,情节严重者要向学校报告,进行严肃处理。

(四)为了更好地完成生产(专业)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应积极参加实习单位有关技术革新活动和协助解决生产技术问题。

(五)实习中如出现重大问题,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汇报,以便有效解决处理。

第八条 生产(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校生产(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的生产(专业)实习工作,应由主管院长负责组织领导。各专业教研室是直接组织和领导实习的教学基本单位,应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实习工作。 实习所需用品由教务处办理;实习经费由计财处办理。 第九条 生产(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选定好生产(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是确保生产实习质量的关键。为此必须注意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其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进行预实习。通过预实习了解实习单位的生产(工作)情况,收集所需资料,会同现场指导人员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学院的要求及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实习的内容及要求;2、需参观的单位及项目;3、实习的程序及时间分配;4、实习具体工作安排;5、报告人等。

(二)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拟定实习指导书,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提前印发到学生手中,并作好其他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三)实习出发前,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条例及实习指导书,明确实习的

计划内容。布置撰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要求,并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在实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发挥主导作用,按计划组织学生进行生产(专业)实践及理论方面的学习,并注意关心学生思想、身体状况及生活问题。 (五)及时指导和检查学生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完成作业情况,并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研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习质量。

(六)要加强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热爱劳动、安全、保密等教育。对违纪者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有权令其停止实习,报学院、学校处理。

(七)认真做好实习过程的管理及实习成绩的考核,实习单位的现场实习指导教师应参加考核工作。

(八)充分利用实习期间收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所需有关教学资料。

(九)走访实习单位征求意见,妥善做好实习结束的善后工作。

(十)组织学生集体返校(就地放寒假、暑假除外)。擅自离队者,其车船票不能予以报销。

(十一)返校后将实习成绩填入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并分别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共同存档。 (十二)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实习情况向院里作书面或口头汇报。 第十条 实习队组织结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实习前可以实习单位或地点为单位建立实习队组织结构,设队长一名(由指导教师担任),另设副队长1—2名(包括学生),协助队长做好各项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生产实习为必修课,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参加实习,一般不得免修。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二)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并按一门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三)实习成绩考核包括三个方面: 1、实习中的出勤与工作表现;

2、实习中学生掌握实际知识和技能情况,实习报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