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县域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党的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的出台,县域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广大农民从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得到了无与论比的实惠。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产业结构的深层次调整,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引发出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经济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在新形势下,如何抓好三调衔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县域工作实际,对大调解体系作一初探,以供借鉴和参考。 一、威信县大调解体系建设现状
威信县位于云南省东北角,地处云贵川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辖8乡2镇XXX个村(居)民委员会,幅员面积1400平方公里,20__年末总人口XXX万人。威信是革命老区,19XX年2月,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云南昭通,在威信县召开了在党史和军史上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扎西会议”。秉承革命先辈遗志和宝贵的革命精神财富,历届县委、政府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抓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重要基础工作来抓。20__年7月,昭通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威信召开后,县委、政府更加高度重视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截止20__年底,大调解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效果明显。人民调解方面,全县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XXX个,有调解小组1XXX个,有一线人民调解员5XXX人,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以《人民调解法》实施为契机,以提高调解协议履行力为重点,着力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和激励机制建设,全县XX%以上的矛盾纠纷在乡、村两级得到化解。行政调解方面,由政府法制局牵头,加强对各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积极探索在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在行政接边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方面,人民法院把调解优先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正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大调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十*五”规划的实施,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三大调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部门认为诉讼才是合法、最权威的手段,或者认为上访是解决纠纷的必要途径,忽视了我国传承下来的法、情、理相互交融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每遇到纠纷,便采取推、拖、堵等手段,致使一些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二)大调解组织建设不够完善。大调解组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从全国情况看,有综治、司法、信访、公安、卫生、劳动等,少则一二家,多则十几家;从名称上看,有司法调解中心、矛盾调处中心、“三位一体”大调解等,各不相同;从隶属关系看,有隶属党委、政府领导的,有隶属政法部门领导的,有隶属综合治理部门领导的,各行其道。由于缺少对各种调解组织进行整合协调的平台,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无法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三调对接机制需不够健全。从当前突出的因征地拆迁、矿群纠纷、医患纠纷、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涉及较大的利益分配和调整,特别是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稍有不慎,便可能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单靠一种调解手段无法予以化解,只有整合力量,建立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三大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以其民间性、自治性、亲和性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是调解纠纷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调解手段。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人民调解还存在一些不足。组织方面,乡镇人民调解员力量严重不足。乡镇一级人民调解组织大多设在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既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又要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就我县而言,目前,XXX个乡镇司法所中,还有9个所是1人所,由于人少事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起来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