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网络推广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渠道进行网络推广之有关事宜,于2015年1月1日在xx市xx区达成本协议。
一、
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以CPA计费的广告形式进行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甲方根据通过乙方渠道带来的有效CPA总量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2、本协议约定的推广形式为乙方通过合作渠道引导最终用户注册甲方账号。3、甲方有权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暂停后续投放的内容和形式。 二、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自2015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
2、合作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继续合作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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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费用及结算
1、 服务费=有效客户CPA单价*有效CPA数量。
有效客户CPA单价=x元;
2、 有效CPA定义:乙方用户通过链接,注册成为甲方有效用户,视为乙方
成功推荐一名用户。
3、 本次合作仅限于乙方向甲方推荐有效需求的用户,双方结算也仅结算经
乙方推荐成功注册成为甲方有效用户的那部分用户数据。
4、 CPA数据统计:通过乙方渠道完成有效行为的用户均以该链接:注册成
功数据才被统计在内。
5、 费用自合同签订当月起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次月月初的前三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确认推广结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在每月对账日对本月由渠道引流来的有效注册客户的人次进行统计对账。若对账无误,则甲方在次月月初的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双方确认的推广结算费用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实际服务费用。乙方在收到广告结算费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甲乙双方对账存有差异,则甲方和乙方需共同核查注册有效客户详情,以确定最终结酬的有效注册客户人次,待甲乙双方核账无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约定的费用与乙方进行结酬。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应付账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有异议的数据,暂不进行结算。
开户行:
2
户名: 账号:
四、
投放内容变更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随时提出对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内容和/或范围进行变更,乙方应尽量配合甲方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对服务内容和/或范围进行调整。因变更引起乙方成本提高的,双方应就提高费用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不得变更。 五、
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配合甲方要求的推广计划来安排推广工作,推广计划由双方后续通过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甲方在调整推广计划前,须提前一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针对超出部分,甲方保留拒绝结算的权利。
2、双方合作期内的前2天视为测试期。
3、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以配合乙方的各项服务。 4、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进行网络推广,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修改和删除甲方提供的网络广告内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改动内容后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5、乙方推广服务有以下现象,视为乙方有作弊行为:用户名明显有规律;大量IP重复;短时间内用户的注册请求大量并发等;大量重复点击等。若出现以上现象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涉及上述行为产生的推广服务费,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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