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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BOT模式的变异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DBOT(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经营)形式、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形式等等。

(1)BOOT模式

BOOT(Build-Own 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OT方式中,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采取BO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T方式长一些。

(2)BOO模式

BOO (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

(3)BTO模式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一转让一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如通讯业,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性,项目建成后,并不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而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由东道国经营通讯的垄断公司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项目。

(4)DBOT模式

D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私人部门进行,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5)BLT模式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其具体是指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成为项目的租赁人,私营部门成为项目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结束后,所有资产再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交通基础设施PPP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简言之,PPP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是在英国首先发展起来的特许权经营制度。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当时界定为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过PPP,合作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投资方,而是与参与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基础设施的投融资领域。 具体有以下几点:

1、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了政府诚信建设;

2、缓解政府财力不足导致的资金短缺困境,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3、充分发挥外商及民营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4、有效地促进了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5、促进了技术转移; 6、培养了专业人才;

7、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8、对外商及民营企业而言,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 9、利用表外融资的特点,减轻投资者债务负担;

10、能利用有限追索特点,合理分配风险,加强对项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对比完全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