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_2 下载本文

三溪乡卫生院

开展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宣传 (底稿)资料

◆饮用水卫生知识

1、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①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②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③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④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⑤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什么不提倡喝生水?

答:因为生水可能含有大量病菌,饮用后而致病。 ◆什么叫介水传染病?

答: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者是处理后的饮用水重新被病原体污染。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后,如病原微生物在水中存活时间长,饮水人数又多,就会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

答: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突发大量人群发病;人和动物粪便污染是引起介水传染病发病的主要威胁。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

答:立即停止饮用该水源,并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什么制度? 答:卫生许可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意哪些卫生问题?

答: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体检?

答:防止供管水人员将所患疾病经水传播给人群。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答:让供管水人员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饮水卫生标准,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药物有哪些? 答: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优氯净。 ◆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答: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为什么蓄水池、水箱等盛水容器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处理?

答:清除盛水容器中的附着物、沉淀物,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杀灭微生物。

1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二

◆饮水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水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条款: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卫生合格(许可)证:(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基本的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三)有合格的水质卫生管理人员;(四)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施清洗制度和水质消毒制度;(五)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设备。

2

城镇饮用水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卫生监督监测的;(二)未取得饮用水卫生合格(许可)证供水的;(三)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四)从事饮用水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业务的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清毒、检修的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

第二十五条 销售、使用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部分内容:

5 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有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