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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

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索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

通知索

(衡政办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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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2〕8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我市实施总量控制的五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铅。

第二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方案》的分工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订年度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