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下外嫁女权益保护 下载本文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村规民约下外嫁女权益保护

作者:何星楠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05期

摘 要 村规民约是一种依靠广大农村地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我约束性的规章产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适用的“法律” 。土地权益分配是广大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经济权益,但其保护程度却差强人意。其中外嫁女权益被侵犯问题尤为明显,许多地区的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理由,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犯,甚至强行收回土地。笔者简要谈谈对此类“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的一些感悟,尤其是以中国情怀和乡土思维进行学习和研究的感悟。 关键词 土地纠纷 村规民约 外嫁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配 1外嫁女含义及其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外嫁女是指户籍所在之家的女性因嫁娶原因而离开户籍所在地,但其户口仍旧未迁出。外嫁女权益侵犯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土地权益纠纷,其出嫁后与原户籍地村委会(村民小组)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关于土地权益分配不均衡的矛盾。收集研究后笔者发现各地外嫁女权益纠纷主要停留在两个具体层面,第一本村内部土地权益的分配,外嫁女出嫁后是否享有本村土地分配的权利?第二当本村遇到重大工程动工需要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时,所带来的补偿金外嫁女是否有权利享有? 2“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 2.1外嫁女胜诉案例

原告丁仙玉(1965年12月生)是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寨里镇际上小组村民,与寨里林业站的骆宏锵结婚,后居住在丈夫家,但是户口没有从际上小组迁出。1998年期间际上小组里分田、分山时,被告光泽县寨里镇际上村民小组按规定分给丁仙玉责任山、责任田(五亩多)现由胡科明代种。2009年圣农公司在际上小组建鸡场,每年均按800元进行土地使用补偿款支付给际上小组土地使用补偿款。但际上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凡外嫁女已无际上小组集体成员资格,不能享受集体的各项权益。因此小组就没有把圣农补偿款发放给丁仙玉,她多次与小组协商,但都无法取得进展。其间,原告还曾向寨里镇镇政府提出要求补偿款的请求,镇政府作出“关于王仙玉要求享受圣农补偿款的答复意见书”,支持王仙玉的要求补偿款的请求。2011年6月16日原告将被告光泽县寨里镇际上村民小组,负责人胡金生(该组组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人民币1600元(2009年、2010年)。2011年7月22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决书,判决原告胜诉。 2.2案件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首先来看所“丁仙玉与光泽县寨里镇际上村民小组土地纠纷一案”的事实部分。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核实情况来看,本案事实清晰,当事人双方所属的法律关系简单,概括起来即被告根据村规民约不予原告补偿款的事实,对此事实部分的认定双方几乎没有争议。 再来看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则。先剖开民间习俗的元素,仅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解读这个案件,理清相关法律规则并不困难。我国是奉行马列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男女平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早已被主流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目前我国有关“外嫁女”的规定在宪法,婚姻法中均有体现:本案件事实明晰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纠纷。真正的难点在于法律的适用与执行上,如何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依据法理而言,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看是毫无难点可依男女平权制度轻易解决,但是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纯粹的理论研究,本案的法律适用上遇到的难题是在延续了几千年的民俗习惯面前,年仅几十岁的制定法显得力不从心。 2.3外嫁女败诉案例

原告李伦等三人是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人,婚后随丈夫居住在那阳西县,将户口迁出菜园村落户到夫家。2013年8月间因开发建设需要,菜园村合作社的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告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委会菜园村经济合作社将征地补偿款分发给村民,但是因为李伦等三人已嫁出新圩村,不能享受合作社的各项权利,因此被告没有将征地补偿款分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经过多次的协商没能达成一致。2014年2月李伦等三人将菜园村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菜园村合作社通过的《菜园村分征地款方案》中对外嫁女的外延作出界定并明确了外嫁女没有权利分得征地款。根据广东省委颁布文件《广东省委农办、广东省妇联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权益分配权益意见》,关于外嫁女的诉权进行了前置性的规定,外嫁女针对土地承包和集体权益分配权益不满的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先行协调解决,对于人民政府处理不满的才有权向人们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以李伦等三人跨过人民政府前置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裁定驳回李伦三人的起诉,三人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案件解读

本案中原告败诉最关键的理由在于法院的不受理问题。在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刚出现时,许多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当事人习惯性通过信访等一些非司法手段来解决此问题。随着时代发展户籍制度的宽松与人口流动的加大。外嫁女权益侵犯案件日益增加,但与之相对应各地的法院之间受案,裁判所依据的法条却各不相同,起初许多法院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对于外嫁女权益侵犯案件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受案标准,既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的受案形式要件既可受理,但2002年最高法对于浙江省高院的批复却改变了这一现状,根据最高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所作的答复认为:“外嫁女土地纠纷案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为此针对此类纠纷只能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按照行政途径进行解决,对行政机关解决结果不满的方可以按照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等三人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最主要的原因是菜园村的“乡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没有权利分得征地补偿款。“乡规民约”起初是为了解决农村熟人社会的自我管理倡导基层村民自治的一项制度但其暴露出的弊病便是觉得依赖“人数多数决”来通过村规民约,在利益的驱动下大多数人会制定侵害他人权益以为自身争取更多权益的规则,作为已经疏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便是“多数人暴政下”的牺牲品。

3试析村规民约下的“外嫁女”权益纠纷

通过上述事实层面的描述,接下来笔者试图将论述转入法社会学的领域。最先进入笔者讨论内容的是本案中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在大部分情况下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的外延在农村地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笔者以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彼此冲突、替代的问题,其产生和现状渗透着复杂、多力角逐的现实和深入乡间办案的法律艺术。

3.1民间习惯对“外嫁女”权益的约定

类似于本案中光泽县寨里镇际上村的会议决定外,笔者调查到在光泽县的绝大多数农村都有将“外嫁女”权益排除在外的民间约定。对于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根据1998 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有权制定符合当地习俗与道德的村规民约,在多数情况下村规民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如果一旦陷入利益分配问题依赖人数多数决的村规民约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游走于自由民主与多数人暴政之间。 3.2村规民约的民间效力

研究中,为更好地理解村规民约和后续的研究,笔者总结此类有关“外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原因。一方面,民间法传统中“外嫁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广大农村社会奉行传统的宗法制社会,以各自不同的村庄宗庙祠堂来区分内人与外人本案“外嫁女”被排除在外既是一个典型的民俗。我国古代宗族社会中奉行着这样一条原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女性无法在宗族中获取身份和地位,“外嫁女”与宗族的关系在出嫁的那一刻断裂。

广大农村熟人社会天然的对外界带有一种排斥性,对于本村人与外人的权益有着明显的差异对待,时至今日的文明社会教育化水平已经大幅提升,但在广大农村地区奉行了千年以上的宗法亲疏观念外嫁女出嫁之时已非本村村民,再加之人性贪婪本质的驱动大部分的村民便为自身的利益需求而选择牺牲无辜的外嫁女权益。村委会,村民小组本身奉行的自治便是“人数多数决”,以投票的人头数的多寡来定义一项决定是否正确,倘若受到利益驱使的村民不在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