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集团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第1条 集团公司各矿必须成立综合防尘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部门和岗位综合防尘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成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专职防尘技术人员和专职防尘人员。

第2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改扩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3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第4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或投产前,矿井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报集团公司验收。

第5条 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矿井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报集团公司验收。

第6条 矿井在建井前必须对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鉴定工作,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提供煤样单位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以及鉴定报告表等,按国家颁布标准《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执行。

第7条 生产或基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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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生产或基建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洒水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的绘制比例按照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为1:500—1:1000,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为1:2000绘制。

第8条 矿井生产作业点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10 10~<50 50~<80 ≥80 最高允许浓度(mg/m) 总粉尘 10 2 2 2 呼吸性粉尘 3.5 1 0.5 0.3 3

第9条 矿井生产作业点必须按国家标准及规定对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进行监测、测定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总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测尘点每月测定2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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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各矿采、掘工作面的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要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完成测定工作,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要在每年上半年的6月20日、下半年的12月20日完成。

3、分散度的测定:

(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各矿负责采集粉尘试样于每年的前、后半年各测定一次送交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测定。

4、矿井生产作业地点粉尘试样必须用粉尘采样器采集,其采集量(滤膜纸上粉尘增量)不少于0.5mg,不得多于10mg。

5、粉尘试样采集后,要放入粉尘试样袋内。每一试样袋只许装一个试样,并在试样袋表面注明:矿别、采样地点、时间、粉尘性质、采样人、还要注明分散度试样。

6、粉尘试样的数量与本矿生产作业点的数量一致。 7、使用直读式采样器的,要做好记录,到地面填好数据。 8、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测定:

(1)、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变更生产作业地点也应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各矿负责采集粉尘试样于每年的三月上旬和九月上旬分别送交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测定;变更生产作业点时,可在生产正常后取样送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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