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下载本文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 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 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本学校注册资金: XX万元。 举办者 xxx xxx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货 币 实 物 负 债 资 产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xx% xx% 出资时间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x年xx月xx日前 xx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