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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促进深圳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前两年按照营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补贴;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所得形成财力之日起计算。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补贴。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给予不超过1.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六)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八)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九)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奖励补贴经费纳入深圳金融发展专项基金统筹安排,并参照《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营造环境加强产业集聚

(一)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发展的市场氛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入驻,增强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效应,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深圳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顾问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工作。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深圳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圳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