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和理和由热思 下载本文

民事再审和理和由热思

〔论文关键词〕民事再审理由;再审之诉;再审理念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再审理由是民事再审制度的关键因素,两大法系诸多法治国家在立法例上高度重视再审理由的规定,我国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赋予再审理由较高的地位,然而仍然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再审理由这道闸门如何开放关系重大。由此,民事再审理由理念的建构、再审之诉的设计以及再审理由的具体分类成为思考的路径。

一、问题的引出

再审理由是引发再审的诉因要素,是决定再审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所在,也是再审程序的核心部分。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再审理由较高的地位,再审理由也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

何谓民事再审理由?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理由即指民事诉讼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提起、发动民事再审程序从而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理由或根据。一般来说,民事再审理由分为实体理由和程序理由。再审实体理由往往是在事实认定上或证据方面存在问题,而再审程序理由则常常是在审判中出现了程序上的瑕疵,如没有依法组织审判庭等。没有再审理由,民事再审程序就不具备完整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再审理由立法考察

(一)域外民事再审理由立法考察 域外有关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也有两大法系之分。严格来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再审”概念,“再审”的含义要宽泛得多,包括对未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从再审的法定理由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属于程序救济型。以美国为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b)条正是对民事再审理由的规定。〔1〕其中特别强调了新证据若要成为再审理由,必须是在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内,即使相当地

注意也不可能发现的证据,否则不能获得救济。在期间规定上的限制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在民事诉讼中有法定的再审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分为两种形式,即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取消之诉,又称无效之诉,是以原审判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提起的再审之诉。回复原状之诉,是以原审判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为理由提起的再审之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第1款规定了可提起取消之诉的四种法定理由,第580条罗列了七种可提起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理由。〔2〕日本旧民事诉讼法受德国的影响,也将再审分为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后来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二者合二为一,通称再审之诉。日本1998年新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1款再审理由之规定非常明确,既有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再审理由,如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组成做出判决的法院的;又有判断基础上存在异常欠缺的再审理由,如作为判决证据的文书或其他物件是经过伪造或变造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