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技术导则(报批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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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技术导则

(报批稿) 1.总则

1.1导则目的

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促进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城市设计的管理和实施,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展的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工作,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生产建设兵团及农场场部等编制城市设计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对于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审美、体验和使用需求。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城市设计范围及周边的自然条件、历史人文和建设现状等,体现地域特征。

经济可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提高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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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统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传承发展。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针对新老城区的不同特点,提出相应的设计策略与控制要求。

绿色低碳。坚持生态优先,推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1.4编制类型

城市设计编制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

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具体地块编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是在建设项目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域城市形象定位、山水格局,城市空间特色、天际线、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等特定系统、要素或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可采用城市设计纲要及各分区总体城市设计的形式。 1.5编制要求

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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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应充分了解公众需求,践行公众参与,体现公众意愿。 应明确城市设计的意图与管控要求,表述简洁明了,便于规划管理和具体实施。

宜通过形象易懂的图、文、表格、三维模型等方式进行交流展示。

2.总体城市设计

2.1主要任务

在城市总体层面系统地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改善城市环境品质,加强城市空间秩序,提出城市总体形象定位,确定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竞争力。 2.2基础研究

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基础研究和系统评估,并梳理总结其主要问题,提出发展目标。

自然条件: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地形地貌、森林植被等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

历史人文:城市历史沿革、空间形态演变;古城、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名胜古迹;民俗活动及其它非物质文化要素。

城市建设现状:城市片区、城市公共中心、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主要广场、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重要景观道路、廊道、天际线轮廓及其他特色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