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
4.28.2?
?
?
? ?
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对于L、T、十字形剪力墙,两个方向的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最大值 4<hwbw≤8时,才为短肢剪力墙。当洞口较小且连梁刚度较大,剪力墙的受力接近整体小开口墙时,可按整体墙长度判断是否属于短肢剪力墙。
第7.2.2条: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的要求外,尚不应小于180mm;(最小厚度改为180mm,较原规程有所降低)
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0.45、0.50、0.55(较原规范各减小0.0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在0.45、0.50、0.55的基础上再减少) ;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应按本节7.2.6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增加了三级的放大要求)
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7.2.14条的要求;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一, 二级不宜小于1.2%,三级不宜小于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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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1.0%,三级不宜小于0.8%。(增加了三级的要求)
?
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不宜改为不应)
?
本条是原规程7.1.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完善,不论是否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所有短肢剪力墙都要求满足本条规定。
?
原规程规定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分别为0.5、0.6、0.7,本次修订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但第2款降低了轴压比限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规程是针对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本次修订是对所有短肢剪力墙,所以一般情况下,短肢剪力墙轴压比是有所放松。
4.29
调整了剪力墙截面厚度要求,强调了要满足稳定计算要求。见7.2.1条。
4.29.1 第7.2.1条: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
?
三、四级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无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80mm,其他部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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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于160mm;
? ?
?
4.30
4.30.14.30.2?
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60mm; 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
本条为原规程7.2.2条部分内容修改而成。墙厚应符合稳定要求(稳定要求是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厚度与层高的关系,同时部分最小厚度有所减小,主要是考虑低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
调整了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计要求。见7.2.13~7.2.16条。
第7.2.13条: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二、三级剪力墙
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3的限值。
表7.2.13 剪力墙墙肢轴压比限值 抗震等级 一级(9度) 一级(6、7、8度) 二、三级 轴压比限值 0.4 0.5 0.6 注:墙脚轴压比为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脚承受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肢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第7.2.14条: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
表7.2.14 剪力墙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等级或烈度 一级(9度) 一级(6、7、8度) 二、三级 轴压比 0.1 0.2 0.3 表7.2.14为低轴压比时可以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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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0.3?
?
? 除本条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墙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剪力墙,宜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
第7.2.15条: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
(图7.2.1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应符合表7.2.15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式计算:
?fcv??vfyv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并分别不应少于8?16、6?16和6?14的钢筋(符号?表示钢筋直径);
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本款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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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15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及其配箍特征值λv 项目 lc (暗柱) l(翼墙或端柱) cλv 一级(9度) 0.20hw 0.15hw 0.12 0.25hw 0.20hw 0.20 一级(6、7、8度) 0.15hw 0.10hw 0.12 0.20hw 0.15hw 0.20 二、三级 0.15hw 0.10hw 0.12 0.20hw 0.15hw 0.20 μN≤0.2 μN>02 μN≤0.3 μN>0.3 μN≤0.4 μN>0.4 注: 1. μN为墙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hw为墙肢的长度; 2. 剪力墙的翼培长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社为翼墙、无端柱; 3. l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7.2.1.5)。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 本条为原规程7.2.16条的修改、完善。 ? 补充了三级的要求;
? 补充了按轴压比确定配箍特征值和约束边缘构件长度的规定;
? 补充了箍筋、拉筋肢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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