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2 第3.12.2条: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2.1 通过必要的结构连接,增强结构的整体性。 ?
(不允许采用仅靠摩擦连接传递重力荷载的传递方式)
4.12.2.2 主体结构宜采用多跨规则的超静定结构;
4.12.2.3 结构构件应具有适宜的延性,避免剪切破坏、 压溃破坏、
锚固破坏、节点先于构件破坏;
4.12.2.4 结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反向承载能力; 4.12.2.5 周边及边跨框架的柱距不宜过大;
4.12.2.6 转换结构应具有整体多重传递重力荷载途径;
4.12.2.7 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宜刚接,梁板顶、底钢筋在支座处宜
按受拉要求连续贯通;
4.12.2.8 钢结构框架梁柱宜刚接; 4.12.2.9 独立基础之间宜采用拉梁连接。
4.12.3 第3.12.3条:抗连续倒塌的拆除构件方法应符合下列基本要
求:
4.12.3.1 逐个分别拆除结构周边柱、底层内部柱以及转换桁架腹杆
等重要构件;
4.12.3.2 可采用弹性静力方法分析剩余结构的内力与变形; 4.12.3.3 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
R≥βS (3.12.3)
? S ——剩余结构构件内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3.12.4计算; ? R——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3.12.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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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β——效应折减系数。对中部水平构件取0.67,对角部和悬?
4.12.44.12.5挑水平构件取1.0,其他构件取1.0。
其中3.12.5条:构件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混凝土强度可取标准值;钢材强度,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的1.25倍,受剪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
第3.12.4条: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时,荷载组合的内力设计
值可按下式确定:
S??d(SGK???qiSqik)??cwSqwk
式中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内力
Sqik——竖向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内力
?qi——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c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2
Sqwk——风何载标准值
?d——竖向荷载动力放大系数,当构件直接与被拆除竖向构
件相连时,荷载动力放大系数取2.0,其他构件取1.0
第3.12.6条:拆除构件不能满足结构抗连续倒塌要求时,该
构件表面附加60kN/m2 侧向偶然作用标准值,构件承载力应满足式(3.12.6-1)的要求。
Rd?Sd (3.12.6-1)
Sd?1.2SGK?0.5SQK?1.3SBK (3.12.6-2)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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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本规程3.8.1条计算 Sd——构件内力设计值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内力
SQK——活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内力 SBK——侧向偶然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构件内力
? 本条参照美国国防部(DOD)制定的《建筑物最低反恐怖主义标准》(UFC4-010-01),侧向偶然作用进入整体结构计算,复核满足该构件截面设计承载力要求。
4.13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采用基本风压(50年重现期)。见4.2.2条。
4.13.1 第4.2.2条: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 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强条)
4.13.2 对风荷载是否敏感,主要与高层建筑的自振特性有关,目前
尚无实用的划分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高层建筑,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可按10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是否提高,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13.3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高层建筑,100年重现期的风荷
载主要用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如位
27
移计算),也可采用5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基本风压)。改为与广东省标准一致。
4.14
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见4.2.8~4.2.9条。
4.14.1 第4.2.8条:横风向振动作用明显的高层建筑,应考虑横风向
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
?
一般情况下,高度超过200m 的或自振周期超过5s的高层建筑,宜通过风洞试验研究确定横风向振动的影响。
4.14.2 第4.2.9条:考虑横风向风振影响时,结构主轴方向的侧向位
移应分别符合本规程3.7.3 条的规定。
?
横风向效应与顺风向效应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必须考虑两者的效应组合。对于结构侧向位移控制,仍可按同时考虑横风向与顺风向影响后的主轴方向位移确定,不必按矢量和的方向控制结构的层间位移。
4.15
扩大了风洞试验判断确定风荷载的范围,对复杂体型和风环境下风洞试验取消了150m房屋高度的限制。见4.2.10条。
4.15.1 第4.2.10条: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
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 ? ?
— 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 — 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 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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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表述: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 4.15.2 对结构平面及立面形状复杂、开洞或连体建筑及周围地形环
境复杂的结构,都建议进行风洞试验,取消了原规程中150m 以上才建议考虑的要求。
4.15.3 对风洞试验的结果,当其与规范建议荷载存在较大差距时,
设计人员应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取值,因此将条文由原“采用风洞试验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改为“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4.16
扩大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见4.3.2条和4.3.14、4.3.15条。最小地震剪力调整,4.3.12条。
4.16.1 第4.3.2条: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 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 ?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强条)
? 本条增加了大跨度、长悬挑结构7度时也应考虑竖向地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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