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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
4月3日-4日,由商标局、商评委和中华商标协会联合举办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集中宣讲活动在北京圆满结束。为期两天的集中宣讲期间,来自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多名专家和业务骨干就相关议题对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进行重点突出、要点细致的解读。本文将介绍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四): 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评审案件审理进度
我们的工作部署跟目前商标申请注册的客观情况息息相关,商标申请量增长意味着评审案件量增加。而法定审限是必须确保的,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和必须确保的审限给商评委带来了压力。在堪称巨量申请的情况下,缩短注册周期、尽快授权成为社会关切,还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以上种种客观情况,促使商评委进一步加快审理进度。
2017年,商评委受理各种评审案件20.5万件,其中驳回复审17.4万件,占比约84.9%,所以驳回复审案件是目前商评委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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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服人员不足劣势,进一步挖潜
由于在岗审查员数量严重不足,近一年来,商评委分三批招录辅助审查人员50余名,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培训后上岗。除招兵买马外,进一步发挥审签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审查员月均工作定额已达历史高点,基本相当于2013年解决积压时的状态,审查员和签文组长加班是常态。
(二)完善并案审理,进一步简化文书和流程
除了人员因素外,案件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流程、文书进一步简化,对于加快审理进度也发挥了作用。目前的审理系统并案已经做得比较好了,并案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同案同判,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快审理进度。另外,通过简化流程及申请文书等办法,尽量压缩形式审查时限,给实质审查留更多的时间。
在裁文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裁文质量也是我们很关注的问题。数量和质量并不构成绝对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和统一。目前商评委主要通过三个方面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一,全面公开评审裁定文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分管领导对于裁定文书可随机抽查,并且正在探索形成完善的质量监控机制。第三,应诉情况反馈,尤其是在败诉判决中发现漏审、程序违法等情况,内部会有处理。
2017年商评委共审结驳回复审143986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24671件,到目前为止,驳回复审的审理周期已经压缩至7个月。从以上的案件审理数量来看,加快审理进度成效显著。
在驳回复审审理进度加快的同时,业界对商评委的暂缓审理政策也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高度重视这些意见,我在这里先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应该说,现行的暂缓审理规则相对于当前商标授权的客观情况而言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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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是否暂缓并不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要兼顾效率与公正。首先,在当前的申请量下,如果一律等待,会产生连锁反应,即本案引证商标所涉案件正在审理中,要等,而本案的申请商标作为有效在先申请极有可能又成为在后注册申请的引证商标,如果在后申请商标因此被驳回也会申请复审,这样循环等待,会极大降低授权效率。其次,商评委并非终裁机关,并不是说商评委驳回了,申请人就丧失了救济手段。最后,暂缓审理后等来的引证商标案件结论未必符合申请人的期待。
(2)提倡申请人做好申请前的检索工作,并采取合法手段排除注册障碍。对于有些不可预测的驳回,复审通过可能性是极大的。
(3)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反对申请人不做预先检索及清除障碍工作,而是在接到驳回通知后盲目对在先权利提出撤三申请。
二、加大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 (一)运用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适用
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是常见现象,而且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角度而言,修法应该谨慎。那么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也不是就毫无作为。可以在准确把握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积极运用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适用。
以《商标法》第44条1款为例,从文义解释上看,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但如果在异议阶段就发现了不正当手段,却只能等待获准注册后,再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无效掉系争商标,并认为权利自始不存在,这显然虚耗了行政或司法程序,对异议申请人而言也不合理;即使是对系争商标注册人而言,权利得而复失,也会造成一个心理落差。而且大量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最后又被宣告无效,也极大地动摇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所以,经过与两审法院的多次沟通基本达成共识,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可以类推适用第44条第1款,使双方当事人案件在授权确权程序中保持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另外,第44条第1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显然属于兜底条款式的表述,过于笼统,因此,为了防止盲目适用一般性条款造成的行政权力扩大化,商评委已尝试着将“其他不正当手段”类型化,既能最大限度地将法无明文规定的恶意注册纳入其中,也使对恶意注册的规制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