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 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1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
2
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第八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划分建筑区划后,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附件(2)),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所在区划原则上维持不变,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但经业主大会决定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业主大会决定等相关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从其决定予以划分。
第十一条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