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58225 下载本文

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d内确定中标人。

7、事件7中: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d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d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

8、事件8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案例5

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 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

后的这些工作?

[分析] 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事件l一5和事件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 事件l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中,7月2日周二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个工作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7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

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卫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案例6

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

[背景]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点整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点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

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③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 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

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 (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分析] 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及一些时间规定、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

(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如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

(注:这是典型的招标程序,请记住) (2)本案招标程序中,存以下不妥之处: ①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②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注:在这里提醒大家,记住招标公告的编写方法与内容分) ③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④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