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体检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自治区卫生厅进行资质审定,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 资质申报、变更、续展

第四条 自治区设立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审定或延续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厅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七条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二) 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

(三) 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

(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五) 符合自治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臵规划。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申请,按照《宁夏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申请须知》(附录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是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受理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九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者签署《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条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则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未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单位改正后,符合要求的,重新受理申请。

以上两种通知书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评审组推举产生组长1名。技术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在现场考核之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接洽有关评审事宜。

第十四条 专家组按照《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现场审核表》(附录2)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现场完成技术评审报告,交自治区卫生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技术评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职业健康体检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六条 通过自治区卫生厅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机

构自自治区卫生厅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印制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资质审定评审报告及自治区卫生厅批件等资料存档备查。

申请单位凭《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未通过自治区卫生厅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机构自接到自治区卫生厅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

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议整改后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机构自自治区卫生厅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

申请单位在接到《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受理机构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的具体整改意见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经评审组组长审核认可签字后,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自治区卫生厅在接到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对于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新增检查项目时,新增检查项目的认证程序同新机构的认证。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续展。

自治区卫生厅在受理续展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做出是否续展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厅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名单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职业健康体检活动并进行整改;暂停职业健康体检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延续;对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职业健康体检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