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规[20XX]10号)、《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仅适用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信贷资产”均指企业信贷资产。
第四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会计处理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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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
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留与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贷款的服务机构,需对代管理证券化贷款进行确认,并及时扣收本息,划付款项。
(三)本行作为各档次(包括最低档次,下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需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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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信贷资产,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档投资;
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信贷资产;
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继续涉入所转移企业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第六条 在“520240应收款项类投资收益”二级科目下新增内部账户“400009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利息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持有应收款项类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业务核算
第七条 入池贷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一) 信托设立日,总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的处理
1、本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后,按收到的金额借记“11010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等科目,按发行费用借记“540330 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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