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笔记第三版 下载本文

第一章 国 家

第一节 国家的含义

一、若干非马克思主义国家定义分析

1.社会共同体说。

社会共同体说的基本特点就是把国家看作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体。这一说法仅仅涉及了国家的表面社会特征,同时,他也没有把国家与氏族、部落等社会群体区分开来。

2.管理劳动说。

管理劳动说虽然指出了特定国家经济职能的自然属性,可是,他并没有指出国家的社会属性,更没有说明国家的阶级利益本质和社会基础,因而也就没有能够揭示国家的本质。

3.国家契约说。

社会契约学说实际上反映着资本主义的利益交换方式和交换关系。可是,由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都只是历史的虚构,因而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观点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4.国家要素说。

国家要素说所描述的只是国家的外观表征,并没有揭示国家的本质。同时,由于他从国家的构成要素出发定义国家,因而混淆了国家与国度之间的区别。

此外还有国家神权说、国家有机体说等定义,它们都不能揭示国家的本质。 二、国家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本质的揭示,是从考察社会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国家的产生开始的。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不同于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组织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阶级统治。国家是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国家在实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特定的政治管理职能。国家阶级统治与政治管理的二重性正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自我实现要求和社会实现途径之间的矛盾在国家性质上的反映。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统治,可是,在形式上却表现为超然于社会之上的独立力量

2.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为了便于对社会成员进行政治统治,使得他们在其居住的地方实现其公共权利和义务。

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其一,国家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即常设的暴力机关;其二,国家的暴力为统治阶级专属,并以他为主要凭籍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社会秩序,以及对付外敌;其三,国家是系统采用的暴力,是精巧的暴力机器。

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三、国家的历史类型

马克思主义根据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来划分国家类型按照这一标准分类,有以下基本类型: 1.奴隶制国家。

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力实施奴隶主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维护奴隶主阶级政治特权地位和根本利益,压迫和剥削奴隶的政治组织。

奴隶制国家一般是在血亲宗法基础上,按照分封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在奴隶制国家,国家组织机构已初步形成,各种机构职位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等等也有了明确的划分,初步形成了国家组织体系。

2.封建制国家。

封建制国家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压迫农民阶级的统治机器,因此,他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对于农民阶级的专政。

在封建地主所有制基础上,以封建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经济剥削和人身奴役为原则建立起来。 第一,封建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君主所有

第二,封建国家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实现对全社会的政治控制,常常设置极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圈养庞大的官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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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封建国家把全社会组织进政治生活,从而使国家即成为社会 3.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是由代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产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在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斗争中建立起来的。

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工具。

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组织化、制度化。

资本主义国家以维护和服务于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为目的。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和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形态。还有法西斯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具体形态。 4.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生产社会化矛盾运动的基础上,由代表新的生产力的无产阶级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打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而建立起来的。

社会主义国家以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作为经济和利益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社会主义国家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以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为其政治特征,并从制度上和政治上确认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为其思想特征。 第二节 国家的形式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主要体现为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形成方式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形成形式。

政体与国体密不可分,体现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定的国体要求一定的政体与之相配合,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需要。国体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政体是相对变化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认定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最高国家权力执掌者人数的多少,二是最高国家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和任职期限。

从这两个标准出发,古往今来的国家政体可以划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 1.君主政体一般由君主执掌最高国家权力,君主通常由长子世袭,并实行终身任职。

君主政体又可以分为专制君主政体和立宪君主政体。专制君主政体有等级君主政体和贵族君主政体两个变种, 立宪君主政体又可分为二元君主政体和议会君主政体。

2.共和政体一般由若干人共同执掌最高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执掌者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职期限。

共和政体可以分为贵族共和政体和民主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又可分为议会共和政体、总统共和政体和委员会制政体。

无产阶级国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体,具有典型意义的有巴黎公社、苏维埃政权和人民代表大会政权形式。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的构成方式,他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

1.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基本特点是: a.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b.国家具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

c.国家具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最高国家权力归中央掌握

d.全国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按地域划分,各地域的地方权力必须受中央权力的统辖 e.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f.由中央机关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 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权力机关掌握着主要的和统一的政治权力,并统辖着地方权力。

2.复合制国家是由若干独立的国家或政治实体等通过某种协议而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其联合程度不同,复合制国家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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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国家特点:其一,国家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政治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他们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政治权力;其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但是,在国家统一宪法和基本法律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又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其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组成联邦单位的国籍;其四,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国际政治中的主权国家,中政府拥有外交权,但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一定的对外交往能力

邦联制国家特点:其一,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而且只是在某些方面采取程度不同的一致性同;其二,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邦联一般不设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第三,邦联设有邦联成员国的协商机关,其成员主要有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担任,其主要职能是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务;其四,邦联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第三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和设置原则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完成政治权力的职能而按照一定原则组建的各种机关的总和。它是政治权力的组织实体和规则制度体现。

国家机构具有的特性:阶级性,实体性,严密组织性,特定职能性

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是指统治阶级在组织国家机构时所确定的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原则,他是不同职能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国家机构设置原则方面的体现。与国体因素,政体因素,社会因素有关

在社会发展史上,国家机构设置原则主要有三类:集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集权原则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机构设置的通常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议行合一原则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常常体现为按不同的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同时这些机关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从而形成相互制约。 二、主要国家机构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国家元首一般分为,个体国家元首和集体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可以由专门国家最高代表者担任,也可以由象征最高权力者担任

国家元首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中的高级官员;召集议会,宣布大赦、戒严、紧急状态或对外宣战;以国家最高代表身份对外交往;代表国家颁布荣誉、授予荣誉称号和证书。

2.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或恢复法律的国家机关,在现代国家中,它一般指代表大会、国会、议会、国民议会等机构。立法机关是国家立法权的组织体现。按照立法机关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分为两院制立法机关和一院制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具体职责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审查和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并监督其实施;组织或监督政府;其他有关国家大政方针的决定

3.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贯彻国家政治决策、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机关,他是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体现。国家机关一般由国家行政首脑如总理、首相、总统等等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组成

行政机关职能一般有:其一,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贯彻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决策、议案、提案;制定各项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工作;领导全国行政机关工作,管理,任免行政工作人员;负责或协助处理军事力量的编制、训练、调遣和指挥事宜;处理对外事务

4.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维护法律的部门,因此又称为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的机关,他是国家司法权的组织体现。司法机关一般按不同职能有三部分组成:侦察,诉讼和审判。

侦察是破案机关准确、迅速的查明情况,并获得证据和查缉犯罪人的活动,由司法行动机关担任,如公安机关 诉讼是一般有检察部门担任,职能是弄清案情,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代表国家起诉。 审判一般有法院担任。

第二章 政 党

第一节 政党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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