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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

摘要在民主的法治社会,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有它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掌控社会重大传播资源的新闻媒体以其强大的舆论价值导向极易造成“新闻审判”,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寻求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平衡应当着眼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即使在民主日趋完善的社会里,要求司法审判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也并不意味着当时的民意可以左右司法裁判。所谓“国法人情”是以理性的民意推进立法的完善,但绝对不可以民意裁决践踏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公信力民意裁决法律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7-02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及其价值分析

我国司法权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审判权的独立,应当包括法院司法权独立、法官个人独立、司法审级独立。法官的个

人独立是指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对事实的裁判和对法律的认知,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势力左右。

孟德斯鸠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司法权应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的审判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或指示;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按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职权。

法官独立审判,其根本追求是公正件处理案件,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公信力。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根基,而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必要条件。

(二)舆论监督的概念及其价值

随着民主观念的深入发展,媒体传播已然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新闻媒体。 从价值层面上看,媒体舆论监督表现为表达自由的理念,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社会对新闻媒体的尊重和满足。表达自由使社会自治和依法而治成

为可能。民主政治就是人民把支配范围有限的公权力委托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但保留监督公权力行使的自由,包括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的监督。表达自由也被誉为社会秩序的“安全阀”。

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一)共同的价值追求

西方思想家总是从对新闻自由的倡扬以及对压抑新闻自由的专制制度的批判中寻找支持媒体监督的理论根据。受此影响,在对中国现实中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分析时,媒体被当作与基本政治制度相对抗的大众立场的代表者,而司法又总是被看作基本政治制度的替身或代表。然而民众对这种政治基础主观、随意并且很不稳定的认识很容易导致媒体舆论监督权行使上的重大偏误。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共同使命的、共同维系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要素。法官独立审判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具有的共同价值追求就在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这两种基本价值都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利为终极目的,都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为行动准则和目标。

(二)天然的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