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下载本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

第一章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首先应尽可能明确诊断再选用药物;临床医生应以细菌学诊断为依据,进行细菌培养与药敏实验,使所选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与所感染的微生物相适应;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抗菌活性、药物动力学特性,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病情危急需在药敏实验前用药者,可先根据临床诊断进行经验治疗,待获知药敏实验结果后再依据治疗效果及药敏试验结果,综合考虑是否调整用药,制定个体化的综合给药方案;按照病人的免疫状态与脏器功能,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第二条 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时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物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只能针对某一种或两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不能无目的的应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的局部用药。

第三条 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是病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混合感染和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可考虑联合用药;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一般不采用三联以上用药方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由院长领导下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承担,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成员由医务科、质控办、药剂科、院感办、护理部、检验科及内、外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组 长:董长瑞 副组长:庞丽娟

成 员:吴智杭 陈蓓蕾 梁 旭 朱钰晖 王曼兰 郭传星 任 军 冯宇佳 范建南 雷 斌 谢艳华 刘 青 张小岑

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医务科,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 各职能科应履行全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医务科、质控科应经常深入科室检查临床抗菌药物用药情况,及时反馈临床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决策。药剂科应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药品的消耗量,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强度及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使用率等,对销量异常抗菌药品进行预警。

第七条 小组中各临床科成员负责对本科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本科医生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保证医疗安全,及时纠正本科室医生临床用药中抗菌药物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必须遵循抗菌药物分级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九条 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包括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临床医师必须按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资格分级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选用原则,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一)一般对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

(三)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具备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使用前必需组织院级专家组成员进行病例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医师权限

(一)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四)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经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会诊(须具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同意,方可选用,处方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