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参考流程及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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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入 党
入 党积 极
分
子 的确 定
和
培 养 发展 对象 的 确 定和 考 察 预备 党 员的 接 收
1、收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7条) 2、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产生入党积极分子(第8条) 3、报上级党委备案(第8条)
4、指定培养联系人对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第9、10条) 5、党支部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第11条) 6、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支委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第13条) 7、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第14条)
8、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第16条)
9、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短期集中培训(第17条)
10、支委会审查,集体讨论,报基层党委预审(第19条) 11、基层党委审查,书面通知党支部 ,发放入党志愿书(第19条)
1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第20条)
13、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第22、23条)
14、上级党委派人谈话(第24条) 15、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第25条)
16、党委三个月内审批,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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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第29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8、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第30条) 19、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第31条)
20、党支部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申请(第32、33条) 21、报上级党委审批(第33条)
22、上级党委三个月内审批,及时通知党支部(第34条) 23、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在党员大会宣布(第34条) 24、党支部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第37条)
(*黑体字为新细则在程序方面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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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点提示:
1、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党组织的接续培养教育
第12条规定,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三方面的具体责任:①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②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③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2、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第16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注意:①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②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新增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注意:①预审的主体:只有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才具有预审资格。②预审的内容: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③预审的结果: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4、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19条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5、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20、21条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注意:①参加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②只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可举手)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要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
6、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决议的内容
第22条规定,决议主要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7、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的党组织
第23条规定,①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②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③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如社区、村级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8、新转入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注意:①党组织有权推迟讨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②推迟不等于延长预备期,转正时间还是按预备期满一年的时间计算;③六个月后讨论,如认为不符合党员要求,仍可延长一次预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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