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文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工程质量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生命案例 一、案情及诉讼请求

1、当事人:原告:劲创公司。被告一:豪悦酒店,被告二:黄港连。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原告诉称:被告二承包建设被告一的豪悦酒店的五楼钢结构制作工程,2009年6月18日与劲创公司签订《豪悦酒店五楼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作者注:实际是转包)。二被告欠下工程款未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

(1)、二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工程余款112280元及滞纳违约金

12921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二计算,现暂计至2010年7月1日),共计119825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二黄港连反诉请求法院判令:

(1)、劲创公司支付罚款违约金80000元(从2009年7月14日计算至2009年12月23日,160天,按照合同约定每天500元计

算),赔付消防通气孔、排气孔工程造价10000元,合计9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劲创公司全部承担。 4、二被告一致答辩称:

(1)原告没有施工资质,不能承包此项工程。

(2)原告没有按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已构成违约。

(3)原告施工工程质量低劣,不符合质量规范,并非如上诉人所说经验收合格。

(4)原告偷工减料将消防通风排气孔厚度1.2毫米减为1.0毫米,已影响了豪悦酒店的使用功能。

(5)原告至今未将其施工劣质的工程返工,致使豪悦酒店无法使用,给豪悦酒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法院审理查明:黄港连系豪悦酒店五楼钢结构制作工程的承包人。黄港连(甲方)于2009年6月18日与劲创公司(乙方)签订《豪悦酒店五楼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乙方向甲方承包甲方承建的豪悦酒店工程的施工钢结构。合同其中约定:(1)、质量等级: (2)、工期要求: (3)、付款方式:合同总工程造价18万元整等。该项工程于2009年6月18日开工,于2009年12月21日竣工,劲创公

司与黄港连于2009年12月23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消防排气孔不合格,镀锌板1.2厚,实际用料1.0厚。黄港连累计向劲创公司工支付程款11万元。劲创公司至今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修。 另查明:劲创公司及黄港连均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审法院对劲创公司及黄港连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无效)进行释明,劲创公司及黄港连均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劲创公司提交的合同书、增补部分清单、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黄港连提交的《豪悦酒店五楼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合同书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二、法院的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劲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黄 港连的反诉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 三、涉及的法律问题

1、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二黄港连均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这也是两级法院共同的观点。

2、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都得不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经对合同效力释明后,劲创公司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劲创公司基于合同有效要求豪悦酒店、黄港连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同样,黄港连基于有效合同要求劲创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黄港连要求劲创公司赔付消防通气孔、排气孔工程造价10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二审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二审法院认为,劲创公司与黄

港连签订的承包合同,因双方均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依法正确。劲创公司主张豪悦酒店、黄港连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之诉求,系基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提出,在原审法院依法对讼争合同效力释明无效后,双方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3、要正确理解《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请求支付违约金,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违约金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违约和支付违约金。因此,二审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虽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本案上诉人并非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系基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请求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故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所以,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了原判决。 四、案例来源

110法律咨询网:资料库→案例分析→经济类案例→工程建筑案例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 导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