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下载本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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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九小场所”、多产权多家单

位合用同一建筑物)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DB37/T 164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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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 25201、GB 25506、GB 50016、GB 50045、GB 50140、GA 654、

DB37/T 1645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

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2

“九小场所”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

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及其他规模较小的场所。

3.3

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

多个产权单位共同使用,或多个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共同使用,

或多个租赁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 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和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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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1.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1.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宜配备专业消防安保人员。

4.1.3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防安全管理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齐全。

4.1.4

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单位组织

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4.1.5

消防安全培训到位,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每

半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一次,并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4.1.6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

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4.1.7

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2

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4.2.1

4.2.1.1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形式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

4.2.1.2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

4.2.1.3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使用推闩式疏散门;其他需要控制人

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2.1.4

应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宾馆、饭店等应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4.2.2

火灾报警及灭火设施器材

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室内消火栓数量、水压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火栓箱

4.2.2.1 4.2.2.2

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完好有效。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4.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

施、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4.2.2.4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2.2.5

单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消防设施的记录应齐全。

4.2.2.6

员密集场所周围应按照GB 50016、GB 50045的要求设置消防

车通道并安装室外消火栓。

4.2.3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其他单位应设值

4.2.3.1

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置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及单位内部联络通讯装置。

4.2.3.2

消防控制室实行24h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

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4.2.3.3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GB 25506和GB 25201的有关要求。

4.2.4

紧急报警及通讯装置设置

在楼层显要位置应装设内部报警电话或报警按钮,明确内部

4.2.4.1

报警方式和报警电话号码。

4.2.4.2 4.2.4.3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公共娱乐场所的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

系统。

4.3

装修、装饰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

4.3.1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