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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问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

Q:哪些企业可在人民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从境外融入资金?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这里的法人企业指的是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Q:一家中资企业,拟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融资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A:企业在符合跨境融资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由银行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企业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Q:B公司跨境融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国内外客户支付货款,能否根据未来所要支付的币种分别进行本外币提款?如果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未来能否以外币偿还?

A:根据9号文,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

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如果借入币种为人民币,偿还币种也应为人民币,购汇偿还人民币外债不存在合理性。

Q:一家新成立的机械设备生产型企业,因处于快速发展期,资金需求量较大,目前存在部分预收货款及向某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借入的贸易融资款项。根据最近一期的审计结果,该企业净资产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能向境外融入多少资金?

A:根据9号文,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且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即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最多能借入相当于其2倍净资产的资金。根据该企业目前的情况,其涉及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所以,该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能融入其净资产2倍的资金,即4000万元人民币。

Q:D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与其境外母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外债协议,但因其资金流短缺导致到期无法偿还。经双方协商,母公司决定免除D公司债务,同时将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的1亿元资金以放款方式借给D公司使用。该种情况下,如D公司仍存在向境外融资需求,能向境外融入多少资金?

A:根据9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不纳入其子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另,企业跨境融资

如已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相应金额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所以,如果D公司已经在外汇局办理了相应的债务豁免等备案手续,同时不存在其他应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情况,能融入其净资产2倍的资金。

Q:E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此前一直以投注差模式借入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出台后,企业跨境融资应采用哪种模式?

A:根据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现行的投注差跨境融资模式和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因此,E公司可以根据现行政策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跨境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