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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第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环境保护设施、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 六、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七、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八、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九、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十、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削减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环境、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的审查。要从环境影响受体角度描述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自然、

社会环境情况,按环境要素分别描述环境保护目标,应重点反映所在区域以下情况:

(一有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二有无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三是否临近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居民密集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是否存在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的污染因子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规划、选址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过有效批复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内容是否得到充分说明;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是否分析清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的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项目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如何;评价文件是否提出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建议;是否提出环境保护方面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

三、工程分析

(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确项目属于国家、地方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中的类别;通过项目工程分析,工艺和技术装备是否属于国家、地方鼓励或允许建

设的,还是属于国家、地方明令禁止、限制、淘汰建设或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对项目所采用的工艺与国内外同类型项目先进生产工艺进行比较,并定量评价工程单位产品或GDP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清洁生产水平,是否说明该工程拟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先进生产工艺与设备。

(三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上、下游关联度高的产业,是否有利于所在区域形成一定的产业结构和关联集中的企业集群,形成产品链并关注上、下游产品的污染趋向。

(四是否对项目的污染工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定量分析污染物排放源强。

(五项目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如有则必须对可能产生的事故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环境影响预测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结合建设项目污染因子和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区域环境现状进行了监测。在现状监测的基础上,是否搞清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目前的环境容量。

(二是否说明了所在区域的气象特征、自然环境等情况,并搞清污染物的扩散规律。

(三是否明确在各种不利气象和水文条件下,对环境敏感点影响程度。 (四是否明确项目建设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程度,结论是否能维持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五、环保对策措施

(一是否对工程拟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