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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积极、稳健发展,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为人民币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我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办理不具有或不能确认上述关系的商业汇票业务。

五、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按信贷授权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所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须按信贷

相关系统要求及时登录记载。

六、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和我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 商业汇票的承兑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与本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

(三)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符合本行信贷政策要求。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的处理:

出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时,应具体说明申请承兑的金额、期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情况;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受理后,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四)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

件等;

(五)经年检的贷款证(卡);

(六)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调查

信贷业务部门按信贷管理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及程序,调查、评估、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以及《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包括:交易双方过往交易记录及收款人按合同交货的可能性,商品市场分析,申请人到期支付货款的能力和经营效益预测,担保的可靠性,收存保证金及结算条件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审批

按照信贷授权及转授权权限办理,经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有权机构审批。属报批、报审、报备的承兑业务上报信贷审批中心;超出信贷审批中心授权范围的,由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

审核批复的结果交信贷部门按要求处理、办理手续。 四、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承兑汇票的处理

(一)经审批同意办理承兑后,信贷部门与承兑申请人填制与交易合同关键要素对应的《银行承兑协议》(或《承兑合同》,下同)。

(二)办理担保:按银行审批的条件,由信贷业务部门办理落实有关保证或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