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土地基上的基础工程 下载本文

第七章 几种特殊土地基上的基础工程

特殊土定义:由于生成时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地质成因以及次生变化等原因,使一些土类具有特殊的成分、结构和工程性质。通常把这些具有特殊工程性质的土类称为特殊土。特殊土种类很多,大部分都具有地区特点,故又有区域性特殊土之称。

第一节 湿陷性黄土地基

一、湿陷性黄土的定义和分布

湿陷性黄土的定义:凡天然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发生显著的湿陷变形,强度也随之降低的,称为湿陷性黄土。湿陷性黄土分为自重湿陷性和非自重湿陷性两种。黄土受水浸湿后,在上覆土层自重应力作用下发生湿陷的称自重湿陷性黄土;若在自重应力作用下不发生湿陷,而需在自重和外荷共同作用下才发生湿陷的称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湿陷性黄土的分布:在我国,它占黄土地区总面积的60%以上,约为40万km2,而且又多出现在地表浅层,如晚更新世(Q3)及全新世(Q4)新黄土或新堆积黄土是湿陷性黄土主要土层,主要分布在黄河中游山西、陕西、甘肃大部分地区以及河南西部,其次是宁夏、青海、河北的一部分地区,新疆、山东、辽宁等地局部也有发现。

二、黄土湿陷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黄土湿陷的原因:

(一)水的浸湿:由于管道(或水池)漏水、地面积水、生产和生活用水等渗入地下,或由于降水量较大,灌溉渠和水库的渗漏或回水使地下水位上升等原因而引起。但受水浸湿只是湿陷发生所必需的外界条件;而黄土的结构特征及其物质成分是产生湿陷性的内在原因。

(二)黄土的结构特征:季节性的短期雨水把松散干燥的粉粒粘聚起来,而长期的干旱使土中水分不断蒸发,于是,少量的水分连同溶于其中的盐类都集中在粗粉粒的接触点处。可溶盐逐渐浓缩沉淀而成为胶结物。随着含水量的减少土粒彼此靠近,颗粒间的分子引力以及结合水和毛细水的联结力也逐渐加大。这些因素都增强了土粒之间抵抗滑移的能力,阻止了土体的自重压密,于是形成了以粗粉粒为主体骨架的多孔隙结构。

黄土受水浸湿时,结合水膜增厚楔入颗粒之间。于是,结合水联结消失,盐类溶于水中,骨架强度随着降低,土体在上覆土层的自重应力或在附加应力与自重应力综合作用下,其结构迅速破坏,土粒滑向大孔,粒间孔隙减少。这就是黄土湿陷现象的内在过程。

(三)物质成分:黄土中胶结物的多寡和成分,以及颗粒的组成和分布,对于黄土的结构特点和湿陷性的强弱有着重要的影响。胶结物含量大,可把骨架颗粒包围起来,则结构致密。粘粒含量多,并且均匀分布在骨架之间也起了胶结物的作用。这些情况都会使湿陷性降低并使力学性质得到改善。反之,粒径大于0.05mm的颗粒增多,胶结物多呈薄膜状分布,骨架颗粒多数彼此直接接触,则结构疏松,强度降低而湿陷性增强。此外,黄土中的盐类,

如以较难溶解的碳酸钙为主而具有胶结作用时,湿陷性减弱,但石膏及易溶盐的含量愈大时,湿陷性增强。

此外,黄土的湿陷性还与孔隙比、含水量以及所受压力的大小有关。天然孔隙比愈大,或天然含水量愈小则湿陷性愈强。在天然孔隙比和含水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压力的增大,黄土的湿陷量增加,但当压力超过某一数值后,再增加压力,湿陷量反而减少。

三、黄土湿陷性的判定和地基的评价

(一)黄土湿陷性的判定

黄土湿陷性在国内外都采用湿陷系数?s值来判定,湿陷系数?s为单位厚度的土层,由于浸水在规定压力下产生的湿陷量,它表示了土样所代表黄土层的湿陷程度。

试验方法:?s可通过室内浸水压缩试验测定。把保持天然含水量和结构的黄土土样装入侧限压缩仪内,逐级加压,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土样压缩稳定后,进行浸水,使含水量接近饱和,土样又迅速下沉,再次达到稳定,得到浸水后土样高度h'p(图7-1),由式(7-1)求得土的湿陷系数

?s

?s?hp?h'ph0 (7-1)

图7-1在压力P下浸水压缩曲线

式中:h0——土样的原始高度(m); hp——土样在无侧向膨胀条件下,

在规定试验压力p的作用下,压缩稳定后的高度(m);

h'p——对在压力p作用下的土样进行浸水,到达湿陷稳定后的土样高度(m)。

湿陷性判定: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按照国内各地经验采用

?s=0.015作为湿陷性黄土的界限值,?s≥0.015定为湿陷性黄土,否则为非湿陷性黄土。湿

陷性土层的厚度也是用此界限值确定的。一般认为?s<0.03为弱湿陷性黄土,0.030.07为强湿陷性黄土。

(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类型的划分

定义:黄土受水浸湿后,在上覆土层自重应力作用下发生湿陷的称自重湿陷性黄土;若在自重应力作用下不发生湿陷,而需在自重和外荷共同作用下才发生湿陷的称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划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用计算自重湿陷量?zs来划分这两种湿陷类型的地基,?zs(cm)按下式计算

?zs??0??i?1nzsi hi (7-2)

式中:?0——根据我国建筑经验,因各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对陇西地区可取1.5,陇

东、陕北地区可取1.2,关中地区取0.7,其他地区(如山西、河北、河南等)取0.5;

?zsi——第i层地基土样在压力值等于上覆土的饱和(S?>85%)自重应力时,试验测

定的自重湿陷系数(当饱和自重应力大于300kPa时,仍用300kPa);

hi——地基中第i层土的厚度(m); n——计算总厚度内土层数。

当?zs>7cm时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zs≤7cm时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 用上式计算时,土层总厚度从基底算起,到全部湿陷性黄土层底面为止,其中?zs<0.015的土层(属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不累计在内。

(三)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判定

定义: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即地基土受水浸湿,发生湿陷的程度,可以用地基内各土层湿陷下沉稳定后所发生湿陷量的总和(总湿陷量)来衡量。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对地基总湿陷量?s(cm)用下式计算: ?s?式中:?si——第i层土的湿陷系数; hi——第i层土的厚度(cm);

?——考虑地基土浸水机率、侧向挤出条件等因素的修正系数,基底下5m(或压缩

层)深度内取1.5;5m(或压缩层)以下,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0,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可按式(7-2) ?0取值。

湿陷等级的判定:可根据地基总湿陷量?s和计算自重湿陷量?zs综合,按表7-1判定。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表7-1 湿陷类型 ?zs(cm) ?s(cm) ≤30 3060 非自重湿陷性地基 ≤7 Ⅰ(轻微) Ⅱ(中等) —— 735 —— Ⅲ(严重) Ⅳ(很严重) ???i?1nsihi (7-3)

四、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

目的:改善土的性质和结构,减少土的渗水性、压缩性,控制其湿陷性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消除它的湿陷性。在明确地基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湿陷性类型、等级等后,应结合建筑物的工程性质,施工条件和材料来源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满足建筑物在安全、使用方面的要求。

桥梁工程中,对较高的墩、台和超静定结构,应采用刚性扩大基础、桩基础或沉井等型式,并将基础底面设置到非湿陷性土层中;对一般结构的大中桥梁,重要的道路人工构造物,如属Ⅱ级非自重湿陷性地基或各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也应将基础置于非湿陷性黄土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