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单位(供方): 需方单位(需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 建设,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 工程的 由需方向供方采购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全称) 2、工程地点: 市 路 号 3、供货期:从 年 月 日至 止。
第二条、物资名称、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采购总量要写清)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金 额:¥ 元(人民币大写): 1、结算数量金额以需方实际验收数量金额为准; 2、以上单价为含增值税价。供方免装车费、运杂费、卸车费等费用,负责交货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和位置并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售后服务。 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接到通知后 天内送达。 3、当实际购买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需方书面签字盖章,需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货物不予认可,需方的任何代表、个人所签认的数量和金额对需方无效。 4、需方采购物资如因原材料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对单价进行调整,且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签字盖公章后执行。
第三条、物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要求,对所供物资质量负责。供方所供物资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满足何种标砖,具体罗列出标准号),供方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厂家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证书等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人签名)质量检验以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和收货人:交货地点: 市 路 号 工程的需方指定位置;需方指定物资验收人: 必须为公司登记在册人员 ,身份证号码 ;结算对账人: ,身份证号码: 。需方如要求变更收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1天书面通知供方。
2、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需方指定地点并放到指定位置。 3、需方只对合同约定收货人员在供货单上加盖需方“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供货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4、供方业务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 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地点:货放到需方指定交货位置验收 。
2、验收方法:供方材料进场时必须经本合同第四条中需方约定的验收人员及监
理人员按合同第三条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按要求办理货物验收及入库手续,需方收货人及监理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确认。
3、验收标准: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实行“双控”的货物须符合
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提供与所供产品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供货质检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经监理见证(或双方共同)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以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如经有检测资质的权威部门检验不合格,需方第一时间通知供方,并按本合同第七条第2点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
1、结算依据:以需方指定收货人验收后加盖专用“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供货单上的数量作为结算依据,价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由合同约定的需方结算对账人员开具结算单(需方统一的结算单样式),经需方现场项目经理 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凭证。非经需方指定收货人加盖“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单据需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需方无法律效力。
2、结算周期: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所供材料到
达工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每月的10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的账目并完善
结算确认手续。
3、付款时间: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账目完善确认手续后20天内需方支付结算确认款总额的 %,余款 %在下批次货款结算确认后一并付清;以次类推,最后一批货物结算余款从供完合同约定材料之日且所供产品确认检测合格后 天内付清。
4、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 销售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属于需方违约。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
5、当采购多项不同税率的材料,不同材料的税率应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约定详细,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
6、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等公对公支付,禁止现金支付。
第七条、责任条款
1.供方应保质保量及时组织货物供应。由于供方原因导致发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向需方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如:气候、地质、自然灾害等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供方延期交货,则承担本合同未交货部分货款的0.3‰/天作为供方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货款的0.3‰/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但不得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5%.(这条具体看合同签订时是否需要)
3. 供方所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供方供应的货物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方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共同验收或取样送检,如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供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且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供方承担。如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
4.供方每次供货应随货附带当批次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货款。供方提供的每批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铭牌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发现质保资料不真实不完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不相符部分产品货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质量证明书为止。
5、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供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需方工地各项管理要求,不得在需方指定的卸货通道、仓库等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任何因供方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供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且须继续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7、供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应立即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及时送达需方,如因供方原因逾期送达导致需方损失的,因此造成需方的损失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