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本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舟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6.22 【实施日期】2013.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舟山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 1 / 3

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其设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向全市律师公告。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设主任1名。视情另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理事会指派1名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协会内部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七)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

(八)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九)完成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十)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2 / 3

第四章 任职资格、程序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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